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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3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薛鑫与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鑫东,王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897号原告:薛鑫东,男,生于1966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王学良,男,生于1982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薛鑫东与被告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薛鑫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鑫东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薛鑫东负担。审 判 长  范超元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