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3民初38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薛鑫与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鑫东,王学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3民初3897号原告:薛鑫东,男,生于1966年11月27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王学良,男,生于1982年10月22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薛鑫东与被告王学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原告薛鑫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鑫东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薛鑫东负担。审 判 长 范超元代理审判员 葛 浩人民陪审员 叶继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于菲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