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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民申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赵玉珍与芳草湖总场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审查判决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玉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民申2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玉珍,女,1943年6月1日出生,汉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四场二连退休职工,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法定代表人:董现荣,该农场场长。再审申请人赵玉珍因与被申请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芳草湖农场(以下简称芳草湖农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2016)兵06民终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玉珍申请再审称,2011年赵玉珍开垦荒地3800亩,打井5眼,购买变压器后于2012年3月15日向芳草湖供电局申请安装变压器5台,以保证已播种的3800亩棉花的抽水灌溉,但芳草湖农场于2012年3月27日以农场办公室名义下发芳场办发[2012]27号文件,不让供电局给赵玉珍安装变压器,导致赵玉珍已播种的3800亩棉花苗全部旱死,造成228万元前期投入未能收获。赵玉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芳草湖农场作为兵团国有团场,制定下发芳场办发[2012]27号《关于保护芳草湖农场地下水资源的函》,要求芳草湖供电局协助治理无取水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非法开采地下水,是履行保护本辖区水土资源的职责。该函是针对农场境内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并非只针对赵玉珍一人。赵玉珍未按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才导致其未能及时安装变压器。赵玉珍主张因芳草湖农场不让芳草湖供电局给其安装变压器,导致播种的3800亩棉花全部旱死,造成228万元损失,要求芳草湖农场予以赔偿,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玉珍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党新安代理审判员  丁卫军代理审判员  邵彩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