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3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赣州市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315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550876410J。法定代表人周嘉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斌,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良春,江西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赣州市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05712630G。法定代表人:谢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市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2016)赣0702民初33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赣州市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2016年10月20日,申请人赣州嘉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市正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万元的冻结及解除对被申请人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 芬审 判 员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