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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民终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民终16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桃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邓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彦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司晓诚,陕西宇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金桥国际广场第一栋3单元10层31011号。负责人刘均,该公司经理。上诉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荣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初字第004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上诉人陕西秦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闫亚君审判员  马 莹审判员  丁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丁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