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民终10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开化松林建材商行与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化松林建材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民终10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1450333219。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朱如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国所,浙江雁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化松林建材商行,组织机构代码L5395129-1。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杨林镇下庄村下庄***号。经营者:汪松林,男,196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上诉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开化松林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尹秋审 判 员 祝伟荣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