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2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黄平县闽用建材销售部与陈上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平县闽用建材销售部,陈上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2民初568号原告:黄平县闽用建材销售部,住所地贵州省黄平县新州镇飞云大道颐景园195-197号门面。经营者:陈国用,系该建材销售部负责人。被告:陈上训。原告黄平县闽用建材销售部与被告陈上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黄平县闽用建材销售部经营者陈国用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平县闽用建材销售部经营者陈国用因还需收集相关证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平县闽用建材销售部经营者陈国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原告黄平县闽用建材销售部经营者陈国用负担。审 判 长 时功富审 判 员 孙郅坪人民陪审员 刘友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