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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罗立胜与陆木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立胜,陆木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7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立胜。被执行人陆木起。申请执行人罗立胜与被执行人陆木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202民初8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716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11200元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元,申请执行费6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依职权调查,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及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桂M×××××号的车辆均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先予终结。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716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助理审判员  岑荣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韦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