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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3刑终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封中平,周兵等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兵,戴顺红,封中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3刑终178号原公诉机关垫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兵,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垫江县。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7年7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垫江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戴顺红,男,汉族,1978年4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垫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于2016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原审被告人封中平,男,汉族,1979年10月16日出生于重庆市垫江县,小学文化,农民,住垫江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于2016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兵、戴顺红、封中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6)渝023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认定周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戴顺红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封中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责令周兵、封中平退赔被害人徐某某2774元。原审被告人周兵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周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兵于2016年9月8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并当庭对撤回上诉的申请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兵撤回上诉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兵撤回上诉。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书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 明代理审判员  张胜仙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芳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