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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303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杨平、任超与西马家坪社区卫生服务站、朱拴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平,任超,西马家坪社区卫生服务站,朱拴兔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03民初493号原告:杨平,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军,山西嘉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吉成,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系死者兄长。原告:任超,男,199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阳泉市矿区。法定代理人:杨平,女,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系原告任超母亲。被告:西马家坪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阳泉市矿区。法定代表人:王海平,职务院长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一标,男,196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被告:朱拴兔,男,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阳泉市矿区。原告杨平、任超与被告西马家坪社区卫生服务站、朱拴兔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杨平、任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平、任超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杨平、任超负担。审 判 长  周彦斌审 判 员  高永山代理审判员  樊 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牧美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