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90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王继巧、李飞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继巧,李飞儿,娄文信,许雪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9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王继巧,男,198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执行人李飞儿,女,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娄文信,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许雪芳,女,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名下唯一房产系集体土地,本院暂时无法处置,无可查控的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遂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因本案已届审限,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902执921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