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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201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李东明与潘学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明,潘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01执776号申请执行人:李东明,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被执行人:潘学成,男,1973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本院在执行李东明与潘学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潘学成存款、房产、车辆,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本院已将其列入全国法院网,即执行老赖名单,故被执行人潘学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夏林鹏审判员  刘柏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