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2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王圣莉与磐安县韩琳工艺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圣莉,磐安县韩琳工艺品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2356号原告:王圣莉。被告:磐安县韩琳工艺品厂,住所:磐安工业区*****号。原告王圣莉诉被告磐安县韩琳工艺品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浙0782民初5985号民事裁定,原告不服该裁定,向金华中院提起上诉,金华中院作出(2016)浙07民终2773号民事裁定,撤消了原裁定,指定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圣莉诉称:2015年12月。被告因缺资金,向原告借人民币13万元,用于在义乌市义亭镇圣宇工艺品厂租仓库用,之后,因被告不再租该仓库,同意归还该借款。现被告仅归还30000元,对剩余的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2016年3月12日被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保证尽快归还,但被告至今未归还剩余借款。被告磐安县韩琳工艺品厂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被告向原告借款13万元,后归还3万元。2016年3月12日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尽快还款。嗣后,剩余10万元借款至今未还。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还款承诺书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借款人应当按约及时归还出借人借款,如逾期,则应按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综上,原告之诉请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磐安县韩琳工艺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圣莉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4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磐安县韩琳工艺品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笑笑人民陪审员 侯化槐人民陪审员 徐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