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104民特1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赵万贵与赵万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万贵,赵万宝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104民特173号申请人:赵万贵,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赵万宝,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人赵万贵与被申请人赵万宝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申请人赵万贵于2-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赵万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赵万贵撤回宣告被申请人赵万宝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代理审判员 蒋维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