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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7民初1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西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陕西西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7民初1581号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88号13层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61222740W。法定代表人:莫燕,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建兵,男,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被告:陕西西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东段3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西平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39元,减半收取3819.50元,由原告武汉新华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秀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