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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李从望与张志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望,张志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李从望,男,1980年1月18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执行人:张志全,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从望与被执行人张志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从望与被执行人张志全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6)皖0321民初3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新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