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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州民初字第1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占尚与被告王明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占尚,王明涛,史俊涛,原冰,徐伟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州民初字第1693号原告王占尚,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原冰,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徐伟强,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涛,男,196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史俊英,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告史俊涛,男,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占尚与被告王明涛、史俊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占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XX人民陪审员  赵爱丽人民陪审员  张学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焦淑梅--2----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