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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4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林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林飞,林飞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24民初2477号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襄河镇椒陵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葛再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阳,该公司员工。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法定代表人:林飞,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林飞,男,197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林飞云,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林飞,信息同被告林飞。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椒农商行)诉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飞汽车)、林飞、林飞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全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全椒农商行委托代理人沈阳,被告瑞飞汽车法定代表人林飞、被告林飞及被告林飞云的委托代理人林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全椒农商行诉称:瑞飞汽车于2015年4月21日与全椒农商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名下的房地产为其贷款作抵押,抵押期限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1日。瑞飞汽车于2015年4月21日向我行借款1380万元,到期日2016年4月21日,约定年利率9.3%。林飞、林飞云为瑞飞汽车贷款作担保。贷款到期后瑞飞汽车一直拖欠不还。故请求判令:1、瑞飞汽车偿还贷款本金1380万元及利息(合同期内年利率9.3%,逾期年利率13.95%);2、如瑞飞汽车不能归还借款本息,拍卖瑞飞汽车抵押的房地产,所得价款原告优先受偿;3、林飞、林飞云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瑞飞汽车、林飞、林飞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瑞飞汽车、林飞、林飞云辩称:欠款是事实,因为企业经营困难,无力偿还。请求银行减免利息,延长偿还时间。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1日,贷款人全椒农商行与抵押人瑞飞汽车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瑞飞汽车以其位于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X号厂房(全房字第××号房产、全国用(2007)第XXX号土地)为瑞飞汽车自2015年4月21日至2018年4月21日止发生的主债权138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同日办理全他字第20××05号房地产他项权证。2015年4月21日,借款人瑞飞汽车与贷款人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380万元,年利率9.3%,按季结息、到期还本,到期日为2016年4月21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归还贷款,本合同项下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日贷款人依约将贷款1380万元发放至瑞飞汽车在全椒农商行开设的账户中。同日,林飞、林飞云与贷款人全椒农商行签订《保证合同》,林飞、林飞云为上述贷款本息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发放后,瑞飞汽车未按约定还本付息。以上事实有全椒农商行提交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他项权证、保证合同、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证据证实,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最高额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借款人瑞飞汽车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借款并依约支付利息、罚息;瑞飞汽车以其全椒县经济开发区纬二路X号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且担保的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等,故全椒农商行在瑞飞汽车不履行债务时,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林飞、林飞云为瑞飞汽车在该借款合同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亦为有效担保,全椒农商行要求林飞、林飞云对瑞飞汽车所欠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合同期内年利率9.3%,逾期利息2016年4月22日起至贷款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13.95%计算);二、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期履行第一项判决内容,则原告安徽全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依法处置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林飞、林飞云对上述第一项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300元,由被告安徽瑞飞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林飞、林飞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汤广远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二百零三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