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民终9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克兴与赵继丰、曹荐均、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克兴,赵继丰,曹荐均,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民终9712号��诉人(原审原告):李克兴,男,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路官一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继丰,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荐均,男,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嫩江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陵东乡上岗子村。法定代表人:杨福军,该公司书记。委托代理人:邢军,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和平区营口西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9号E座10层。负责人:周洪喜,该单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利侠,男,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文水街。上诉人李克兴因与被上诉人赵继丰、曹荐均、沈���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赵继丰驾驶辽AEJX**号出租车与中央隔离护栏相撞,后段护栏侧移并与李克兴的车辆辽AGCX**车相刮,致使李克兴车辆损坏。赵继丰驾驶不当是造成李克兴车辆损坏的直接原因,交警部门也认定赵继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克兴车辆实际停运近40天(含前期处理及实际修车时间),原审在没有证据证明李克兴有过错,且该过错与停运时间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酌定赔偿李克兴20天的停运损失依据不足。另外,赵继丰与曹荐均、曹荐均与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法律关系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因此,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重审时,应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一步查清事实,合理确认责任主体,依法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275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李克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晓英审判员  冯立波审判员  孔祥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施 跃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