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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9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强兵、郭小贵、彭大祥、陈方德、杨长征、张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强兵,郭小贵,彭大祥,陈方德,杨长征,张培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960号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2号。法定代表人:何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学兵,男,该公司清收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中秋,男,该公司清收部职员。被告:高强兵,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郭小贵,女,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彭大祥,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陈方德,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杨长征,男,汉族,仙桃市人。被告:张培华,男,汉族,仙桃市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强兵、郭小贵、彭大祥、陈方德、杨长征、张培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湖北仙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