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2123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玮琦信用卡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托克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克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新2123刑初90号公诉机关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玮琦。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以托检公诉刑诉[2016]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谢振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被告人王XX承包了托克逊县始昌热力公司市区局部管网改造以及热电联产DN800管道制作与安装工程,并带领十余名工人进行施工。2015年11月9日,托克逊县始昌热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每位工人各发放4000元的工资,被告人王XX集中了9名工人的工资卡,同两名维吾尔族工人前往托克逊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进行取款。因工作上的便利,被告人王XX获知了工人的工资卡密码且各工人工资卡密码一致。因两名维吾尔族工人工资未到账,被告人王XX以前往托克逊县始昌热力公司核实为由,离开托克逊县前往吐鲁番市,将冒用工人工资卡取出的2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携剩下工人工资潜逃并予以挥霍,共计36000元。另查,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已退赔受害人经济损失,获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请求对被告人王XX能够从轻或减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事实亦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的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明细、工人工资明细、抓获经过、托克逊县公安局的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谅解书、被害人李X等人的陈述、证人孟祥辉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偿还个人债务、携剩余钱款潜逃并予以挥霍,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7年4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洪春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疆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