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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河南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核勘钻探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河南核勘钻探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6331号原告河南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高翔,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核勘钻探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岳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河南核勘钻探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金峰混凝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闻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