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民初10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丁根学与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项目部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徐某某,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项目部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1057号原告:丁某某原告:徐某某被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经理。被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项目部负责人:李某某,经理。原告丁某某、徐某某与被告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水县陇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项目部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丁某某、徐某某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原告丁某某、徐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某某、徐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杨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