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8民初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蒲康林诉蒲永德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康林,蒲永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751号之二原告:蒲康林:男,1985年8月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仁前,系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蒲永德:男,1954年4月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蒲康林诉蒲永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蒲康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蒲康林以自行与蒲永德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424元,减半收取计4712元,由蒲康林负担。审 判 长 郭人宾人民陪审员 张贞菊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思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