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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28民初7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蒲康林诉蒲永德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康林,蒲永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8民初751号之二原告:蒲康林:男,1985年8月6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仁前,系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蒲永德:男,1954年4月4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蒲康林诉蒲永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蒲康林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蒲康林以自行与蒲永德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康林撤诉。案件受理费9424元,减半收取计4712元,由蒲康林负担。审 判 长  郭人宾人民陪审员  张贞菊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蒋思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