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206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胡绍鸿、宁波市北仑博得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绍鸿,宁波市北仑博得电器有限公司,柯煦如,邵元东,胡曙慧,宁波市北仑华兴橡胶软垫有限公司,王华兴,张金君,宁波市北仑三川制衣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722号申请执行人:胡绍鸿,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博得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霞浦山前工业区童家159号-1。法定代表人:柯煦如,总经理。被执行人:柯煦如,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仑区。被执行人:邵元东,男,198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仑区。被执行人:胡曙慧,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兴橡胶软垫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仑区霞浦街道浦堰路25号。被执行人:王华兴,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仑区。被执行人:张金君,女,196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三川制衣厂,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山前童家159号。代表人:柯煦如,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绍鸿与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博得电器有限公司、柯煦如、邵元东、胡曙慧、宁波市北仑华兴橡胶软垫有限公司、王华兴、张金君、宁波市北仑三川制衣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博得电器有限公司、柯煦如、邵元东、胡曙慧、宁波市北仑华兴橡胶软垫有限公司、王华兴、张金君、宁波市北仑三川制衣厂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7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敏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