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2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张广星与魏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星,魏中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2民初3200号原告张广星,男,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魏中强,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张广星诉被告魏中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广星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广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张广星负担。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俊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