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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7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李显淑李云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显淑,李云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75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文化旅游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跃进,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显淑,女。被执行人李云茹,女。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2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2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李显淑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8300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4212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从2016年9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诉讼费21720元、执行费9360元,共计865292元;被执行人李云茹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050000元,延迟履行加倍利息5328元(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从2016年9月2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止),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1840元,共计106716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显淑的银行存款86529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云茹的银行存款106716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荆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