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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民初1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贾忠林、童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贾忠林,童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民初190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住所地冷水江市建新路14号。法定代表人吴波。被告贾忠林。被告童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与被告贾忠林、童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或免交,本院书面通知其预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仍未缴纳。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支行经通知后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