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7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陈文杰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杰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7刑初138号公诉机关筠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文杰,男,199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筠连县。因本案于2016年8月19日被筠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筠连县人民检察院以筠检刑诉﹝2016﹞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文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母莉、代理检察员谢家平、书记员黄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文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故需中止审理,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中止原因消失后,本院2016年10月19日裁定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筠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陈文杰酒后无证驾驶川QDL×二轮摩托车从筠连县城驶往白荆坝,行至筠连县筠连镇古楼中和村(筠落路1公里+100米)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使用酒精测试仪对其呼吸检测,检测酒精含量为114.6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往筠连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送检陈文杰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浓度为97.48mg/100ml。被告人陈文杰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文杰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证人杨某、罗某、梁某、王某证言、被告人陈文杰供述、(川)公(宜)鉴(法化)字﹝2016﹞788号检验意见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归案说明、人口基本信息抄件、证明、筠连县职业技述学校2016年秋新生报名登记表复印件、筠连职中学生报到注册表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文杰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筠连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文杰的起诉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文杰无证驾驶机动车,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文杰归案后,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文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洪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樊元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