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421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覃华与李承隆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华,李承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21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覃华,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被执行人李承隆,男,1981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广西苍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覃华与被执行人李承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李承隆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潘锦波代理审判员 李舒彦代理审判员 林 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莫富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