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5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王家安、贾凤英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安,贾凤英,肖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5刑初180号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家安,男,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籍贯山东省济南市,住安阳市殷都区。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2016年6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8日经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7月19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贾凤英,女,1953年6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籍贯河南省汤阴县,住安阳市殷都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肖玉芹,女,195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籍贯河南省汤阴县,住河南省汤阴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16年6月1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蒙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12日被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公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家安犯盗窃罪,被告人贾凤英、肖玉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家安、贾凤英、肖玉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地区医院对面药房前,用自制改锥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的蓝色家和牌电动三轮车大锁撬开,用自带钥匙捅开电门,将三轮车盗走开到安阳市殷都区王峪口村浴池交给被告人贾凤英,贾凤英明知该车是盗窃的仍以95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肖玉芹。肖玉芹贪图便宜,明知该车是盗窃而购买。后贾凤英交给王家安800元,自己获利150元。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623元;2016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丹尼斯出口东停车场,用自制改锥将被害人许某停放的银灰色良杰牌电动三轮车大锁撬开,用自带钥匙捅开电门,将该三轮车盗走,后将该三轮车出售,获利八、九百元。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221元;2016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东区麦多超市南门东边,用自制改锥将被害人张某停放的银灰色爱玛牌电动三轮车大锁撬开,用自带钥匙捅开电门,将该三轮车盗走,后将该三轮车出售,获利八、九百元。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916元;2016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东区麦多超市南门西边,用自制改锥将被害人黄某停放的银白色万事达牌电动三轮车大锁撬开,用自带钥匙捅开电门,将该三轮车盗走,后将该三轮车出售,获利八、九百元。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604元;2016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丹尼斯入口前面,用自带钥匙将被害人聂某停放的银色家和牌电动三轮车电锁捅开,将三轮车盗走开到安阳市殷都区小花园社区附近,以700元价格出售。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642元;2016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北关区机场南路食品批发市场西边路北,用自制改锥将被害人侯某停放的银白色凤凰牌电动三轮车大锁撬开,用自带钥匙捅开电门,将三轮车盗走交给被告人贾凤英,贾凤英明知该车是盗窃的仍以105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肖玉芹。肖玉芹贪图便宜,明知该车是盗窃而购买。后贾凤英交给王家安700元,又退给肖玉芹250元,自己实际获利100元。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668元;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东区麦多超市南门东侧,用自制改锥将被害人崔某1停放的银白色奥斯小林马电动三轮车大锁撬开,用自带钥匙捅开电门,将三轮车盗走交给贾凤英。6月13日贾凤英将该车以1200元价格卖给肖玉芹,退给肖玉芹100元好处费,贾凤英准备交给王家安1000元,自己获利100元,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赃款1100元被查获。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240元;王家安盗窃的七辆电动三轮车经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914元;公安机关从肖玉芹处追回被盗电动三轮车三辆总价值人民币6531元;从贾凤英处查获赃款人民币1100元,其家属退赃款250元。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告人王家安、贾凤英、肖玉芹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侯某、张某等人陈述、证人李某1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王家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贾凤英、肖玉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王家安系累犯。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家安、贾凤英、肖玉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北关区灯塔路地区医院对面药房前,用自制改锥将被害人李某2停放的蓝色家和牌电动三轮车大锁撬开,用自带钥匙捅开电门,将三轮车盗走开到安阳市殷都区王峪口村浴池交给被告人贾凤英,贾凤英明知该车是盗窃的仍以95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肖玉芹。肖玉芹贪图便宜,明知该车是盗窃而购买。后贾凤英交给王家安800元,自己获利150元。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623元,已由侦查机关从肖玉芹处追回并退还李某2。2016年4月11日中午,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丹尼斯出口东停车场,用自制改锥将被害人许某停放的银灰色良杰牌电动三轮车大锁撬开,用自带钥匙捅开电门,将该三轮车盗走,后将该三轮车出售,获利800元。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2221元;2016年4月17日上午,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东区麦多超市南门东边,用自制改锥将被害人张某停放的银灰色爱玛牌电动三轮车大锁撬开,用自带钥匙捅开电门,将该三轮车盗走,后将该三轮车出售,获利800元。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916元;2016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东区麦多超市南门西边,用自制改锥将被害人黄某停放的银白色万事达牌电动三轮车大锁撬开,用自带钥匙捅开电门,将该三轮车盗走,后将该三轮车出售,获利800元。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1604元;2016年5月14日下午,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殷都区安钢丹尼斯入口前面,用自带钥匙将被害人聂某停放的银色家和牌电动三轮车电锁捅开,将三轮车盗走开到安阳市殷都区小花园社区附近,以700元价格出售。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3642元;2016年5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北关区机场南路食品批发市场西边路北,用自制改锥将被害人侯某停放的银白色凤凰牌电动三轮车大锁撬开,用自带钥匙捅开电门,将三轮车盗走交给被告人贾凤英,贾凤英明知该车是盗窃的仍以800元价格卖给被告人肖玉芹。肖玉芹贪图便宜,明知该车是盗窃而购买。后贾凤英交给王家安700元,自己实际获利100元。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1668元,已由侦查机关从肖玉芹处追回并退还侯某;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王家安在安阳市东区麦多超市南门东侧,用自制改锥将崔某1停放的被害人崔某2的白色奥斯牌小林马电动三轮车大锁撬开,用自带钥匙捅开电门,将三轮车盗走交给贾凤英。6月13日贾凤英将该车以1100元价格卖给肖玉芹,贾凤英准备交给王家安1000元,自己获利100元,当日被侦查机关抓获,赃款1100元被查获。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2240元,已由侦查机关从肖玉芹处追回并退还车主崔海平。综上,被告人王家安共盗窃七次,盗窃七辆电动三轮车价值共计人民币15914元;被告人贾凤英、肖玉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及的三辆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共计人民币6531元。案发后,除查获贾凤英的赃款1100元外,贾凤英又退缴赃款250元,侦查机关共扣押贾凤英款项1350元。另查明,被告人王家安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1月26日被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3年5月1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家安、贾凤英、肖玉芹当庭亦无异议,另有被害人侯某、张某等人陈述、证人李某1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前科判决书、裁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家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贾凤英、肖玉芹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代为销售、收购,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王家安犯盗窃罪、贾凤英、肖玉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王家安前罪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满五年再次犯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系累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王家安、贾凤英、肖玉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予以从轻处罚。贾凤英、肖玉芹经社区矫正评估机构评估调查,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贾凤英、肖玉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涉及的三辆被盗电动三轮车均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王家安及贾凤英在该三次犯罪中的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王家安盗窃并自行销赃的四辆电动车,由王家安退赔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家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6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贾凤英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肖玉芹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侦查机关扣押的被告人贾凤英非法所得人民币135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王家安的非法所得8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五、责令被告人王家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许玲娣某损失人民币2221元、退赔被害人张保庆某损失人民币1916元、退赔被害人黄运刚某损失人民币1604元、退赔被害人聂荣术某损失人民币36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子善审 判 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郑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华素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