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民辖终7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与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高盛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民辖终7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石柏南大街100号。法定代表人:朱志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新光大道170号(华荣投资有限公司内)。法定代表人:高茂国。上诉人河北润鑫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6)浙0382民初76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系债权、债务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欠款,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钱晓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