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剑庆与被告张海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庆,张海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4667号原告:刘剑庆,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1-29-5-501室。身份证号:230604197808150232。委托代理人:董永城,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强新城A2-2-202室。公民身份证号:230604196502152871。被告:张海峰,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工程建设公司化建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红卫星2-2-5-302室。公民身份证号:230604197809031411。委托代理人:王宝林,系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庆与被告张海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剑庆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剑庆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剑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剑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