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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4民初46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剑庆与被告张海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庆,张海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4667号原告:刘剑庆,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让胡路区1-29-5-501室。身份证号:230604197808150232。委托代理人:董永城,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市让胡路区西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富强新城A2-2-202室。公民身份证号:230604196502152871。被告:张海峰,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系大庆油田工程建设公司化建公司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红卫星2-2-5-302室。公民身份证号:230604197809031411。委托代理人:王宝林,系黑龙江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剑庆与被告张海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剑庆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剑庆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剑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剑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