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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黄星贤与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星贤,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4民初48号原告:黄星贤,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梧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鉴林,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永生,广西公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228号。法定代表人:谭锦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炽先,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坚,广西顺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黄星贤因与被告梧州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立案。原告黄星贤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星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星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黄星贤负担。审 判 长  朱卓慧代理审判员  唐萍萍代理审判员  娄明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嘉妮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point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