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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3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喜柱与被告张福海返还原物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喜柱,张福海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333号原告:董喜柱,男,蒙古族,退休教师。被告:张福海,男,蒙古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喜柱与被告张福海返还原物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董喜柱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喜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喜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董喜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娜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