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宝鸡银隆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中瑞达矿业有限公司,宝鸡市唐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红光远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银隆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中瑞达矿业有限公司,宝鸡市唐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红光远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1214号申请执行人宝鸡银隆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介录怀被执行人宝鸡市中瑞达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炳杰,被执行人宝鸡市唐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公孝被执行人宝鸡市红光远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炳杰,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6)陕0302民初1383号民事判决受理执行宝鸡银隆工程履约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宝鸡市中瑞达矿业有限公司,宝鸡市唐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红光远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与宝鸡市中瑞达矿业有限公司,宝鸡市唐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宝鸡市红光远洋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395962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文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