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4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米易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四川米易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421执311号申请人国网四川米易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21204601895P。法定代表人马德军,系总经理。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组织机构代码:76995706-3。法定代表人陈跃进,系董事长。本院依据(2016)川0421民特67号民事裁定书,在执行国网四川米易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已全面停产,其资产均已被抵押、其它案件查封,现暂不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攀枝花中禾矿业有限公司尚有债务本金3000000元未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421民特6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郑从俊审判员 唐 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楚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