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901民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吴友安与胡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友安,胡季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额敏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901民586号原告吴友安,男,汉族,1951年1月17日出生,无业,住第九师朝阳区。被告胡季平,男,汉族,1952年11月19日出生,个体,住第九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友安诉被告胡季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友安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友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友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0元,由原告吴友安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樊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