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4民初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被告黄正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黄正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04民初435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住所地本市中山北路212-1号同达大厦。代表人:王雄飞,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笑,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友猛,江苏联创伟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正权,男,汉族,1960年4月22日生。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与被告黄正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委托代理人王笑、杜友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正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息计38637.58元(注:截止2015年6月17日,欠本金28364.18元,逾期利息2086.02元,滞纳金8187.38元,之后的利息和滞纳金不再主张);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1年12月22日,被告黄正权向原告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卡号为62×××36,该卡透支消费后逾期未还,截止2015年6月17日,欠本金28364.18元,逾期利息2086.02元,滞纳金8187.38元,计欠款38637.58元。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偿还。被告黄正权未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1日,被告唐玉勇在阅读、了解并愿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章程》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前提下,亲笔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签名,之后领用了卡号为62×××36信用卡。该卡截止2015年6月17日,欠本金28364.18元,逾期利息2086.02元,滞纳金8187.38元,计欠款38637.58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告办卡时预留的户籍地、住所地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但被告未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再查明,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自愿放弃2015年6月17日之后的信用卡透支利息、滞纳金、费用。以上事实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章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申请表》、信用卡交易明细、信用卡电脑数据截屏、邮件投递信息查询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黄正权��愿申领信用卡并表示愿意遵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金卡及普卡领用合约》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领用章程》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现被告黄正权申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且经原告多次催收仍不能偿还透支本金及产生的逾期利息、滞纳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诉讼中,被告黄正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相反证据,应视为被告自愿放弃抗辩。原告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向法庭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诉称主张的事实成立,本院应予认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正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偿还截止2015年6月17日发生的信用卡(卡号62×××36)透支本金28364.18元,逾期利息2086.02元,滞纳金8187.38元,计38637.5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6元,由被告黄正权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黄正权承担(公告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以上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向洪航人民陪审员 刘效林人民陪审员 倪 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王宠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