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22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仙游县鲤南镇博大电脑电器城与仙游县赖店镇阳光幼儿园、傅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仙游县鲤南镇博大电脑电器城,仙游县赖店镇阳光幼儿园,傅金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22民初3136号原告:仙游县鲤南镇博大电脑电器城,经营场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南镇柳安街*******号。经营者:陈建萍,女,196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傅伟仙,福建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宝生(公司员工),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仙游县赖店镇阳光幼儿园,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赖店镇塗山村南坂路***号。法定代表人:傅智勇。被告傅金彪,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仙游县鲤南镇博大电脑电器城与被告仙游县赖店镇阳光幼儿园、傅金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仙游县鲤南镇博大电脑电器城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仙游县鲤南镇博大电脑电器城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仙游县鲤南镇博大电脑电器城撤诉。案件受理费1186元,减半收取593元,由仙游县鲤南镇博大电脑电器城负担。审 判 长 陈茂宁代理审判员 陈宝林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严秀娟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