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5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任大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任大茂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直港大道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114390A。法定代表人:潘崇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玉霞,女,1971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江津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大茂,男,苗族,1967年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上诉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大茂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津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6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佳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申 威审 判 员 张小明代理审判员 岳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一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