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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2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杜某诉谢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军,谢希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2民初1798号原告杜军,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9日,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被告谢希雄,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及文化程度不详,甘肃省民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军与被告谢希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债务为由,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杜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脱兴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