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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02民初3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与闫通、游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闫通,游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789号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组织机构代码:72775343-3。负责人:宋东霖,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小春,男,汉族,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员工,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闫通,男,汉族,1977年2月28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游小兰,女,汉族,1984年6月11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系被申请人闫通配偶。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与被申请人闫通、游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00万元的财产,并己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元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闫通、游小兰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审判员  吴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