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3民初66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周刚与林君德、朱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刚,林君德,朱刚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03民初6676号原告:周刚,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委托代理人:解林军,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君德,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朱刚峰,男,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原告周刚为与被告林君德、朱刚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被告林君德立即归还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息2%计算);二、被告林君德赔偿原告支付了的律师代理费1500元;三、被告朱刚峰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伟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周刚的委托代理人解林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君德、朱刚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理查明:被告林君德由被告朱刚峰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分别于2016年3月19日、4月22日向原告周刚借款各10000元,共计20000元,其于借款同日各出具借条一份,并均约定借款月息按照2%计算及未归还借款所产生律师代理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后被告林君德至今未偿付本息,被告朱刚峰亦未履行保证责任。另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君德归还原告周刚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本金10000元自2016年3月19日起、本金10000元自2016年4月22日起,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林君德赔偿原告周刚诉讼代理费1500元。以上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朱刚峰对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被告朱刚峰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君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元,减半收取204元,由被告林君德、朱刚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朱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李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