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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恢7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邓华英与张金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华英,张金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7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邓华英,女,1982年11月8日生,住赤壁市。被执行人张金秀,女,1963年9月7日生,住赤壁市。担保人李杰,男,1986年2月2日生,系被执行人张金秀之子,住址同上。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5)鄂赤壁执字第0078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金秀和其夫李水清及担保人李杰的银行存款210000元,现因案件执行需要应暂时对上述冻结存款予以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金秀和其夫李水清及担保人李杰的银行存款21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文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