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福建暴风蝴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福建暴风蝴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712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楼6304室。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超梅、XX照,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暴风蝴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洋中街道广达路378号广达汇多利专业建材装饰城2层431店面。法定代表人:翁秀晓。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暴风蝴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晓如审 判 员  刘启鸣人民陪审员  陈新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