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辖终20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东莞市茶山辉科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与重庆远景道路设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远景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东莞市茶山辉科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辖终2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远景道路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四贤巷3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3982274XB。法定代表人:翁宗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茶山辉科建筑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杨秋英,女,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万龙山乡下村瑶岭45号,公民身份号码3603121976********。上诉人重庆远景道路设施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6民初98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住所地在渝中区,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地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审 判 员 杨超凡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万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