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书芳、张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书芳,张文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610号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敏成、刘慧琴,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陈书芳,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张文明,男,198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西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书芳、张文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存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存款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丽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