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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92民初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阚山法与李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山法,李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1309号之一原告:阚山法。被告:李兴国。原告阚山法诉被告李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阚山法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山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0元,由原告阚山法负担。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松书 记 员 郭凌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