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492民初13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阚山法与李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山法,李兴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92民初1309号之一原告:阚山法。被告:李兴国。原告阚山法诉被告李兴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阚山法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山法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0元,由原告阚山法负担。审 判 员 高立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黄 松书 记 员 郭凌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