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远与被告王卫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远,王卫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703号原告刘志远,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卫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远与被告王卫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远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远负担。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