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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17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志远与被告王卫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远,王卫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703号原告刘志远,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卫军,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远与被告王卫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远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远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远负担。审判员  陈小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