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11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红民与被执行人金成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红民,金成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443号申请执行人:郑红民,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现住: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金成奉,女,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郑红民与被执行人金成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缴纳了全部执行款并已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10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琳琳审判员 王 昊审判员 李玉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